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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内江公布2024(第二期)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时间:2024-05-09 08:48:10 来源: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江市市场监管局坚持执法为民,紧紧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二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简要案情


2023年11月14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时,线损率计算高于6%,不符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规定,该局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从2020年8月-2023年5月,共计向商户多收电费407322.36元。自2023年8月起,当事人以返电量的形式对多收取的电费进行退费补差。截至2024年1月22日,已完成307423.54元退费,剩余99898.82元由于商户搬迁联系不上无法退还,违法所得共计99898.8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2024年2月28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989882万元及罚款3.99595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内江市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蔬菜批发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


2023年12月4日,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在某蔬菜批发部送检的折耳根样品中检出二氧化硫含量为15.66mg/kg。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2023年12月16日,隆昌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隆昌市公安局。


处理结果


经查,2023年12月3日,当事人为使自己销售的折耳根颜色好看,花费8元购买了2斤“保鲜粉”用于浸泡折耳根。截止案发,当事人共销售浸泡后的折耳根150斤,单价4元/斤,案值6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隆昌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该蔬菜批发部经营者夫妻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2000元。


03.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


2024年3月4日,东兴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幼儿园食堂检查时,发现一瓶开封使用的“海皇牌老抽酱油”已过期11个月。该局于2024年3月6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该酱油产品名:海皇牌老抽酱油(酿造酱油),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1/10/28,规格:1.8L。截止案发,上述酱油已过期11个月,并直接用于制作菜品,仅剩余572克。因购买票据已遗失,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2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食品(已开封使用的海皇牌老抽酱油一瓶);2、罚款:10000元。


04.内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简要案情


2023年10月31日,内江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显示,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涉嫌向某医院捐赠设备并捆绑销售耗材的违法行为。该局2023年11月1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2018年当事人向某医院出售了3台“GP基蛋生物荧光免疫定量分析仪(型号Getein1100)”,并于2020年免费升级为更好的G1600型号。2021年底,该医院对临床检测项目进行了调整,当事人提供的G1600型号已不匹配。


2022年4月19日,当事人为了能够继续向医院独家供应检测设备的试剂耗材,在该医院未经过相关采购招标流程的情况下,向急诊科赠送了一台“GP Getein 全自动化学发光测定仪”(型号:M6000),并由当事人继续独家供应M6000的检测试剂耗材。截止2023年12月18日,当事人向该医院共出售M6000的检测试剂耗材900人份,售价85元/人份,案值76500元,违法所得468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2024年03月 12日,内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8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05.内江市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案


简要案情


2023年8月25日,本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内江某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团网站发布的广告涉嫌存在违反《价格法》的行为。该局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APP优惠团购页面显示有:【基础超声波洗牙/洁牙+抛光】标价¥38,划线价¥98;【矫牙/种植/拔牙/牙病治疗复查】标价¥1,划线价¥350;【种植牙方案设计/缺牙检查/种牙方案设计】标价¥50,划线价¥370;【牙齿矫正方案/牙齿矫正方案设计】标价¥50,划线价¥450,【玻璃离子补牙】标价¥98,划线价¥550。


上述项目的划线价均作为被比较价格进行展示,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项目划线价的销售记录, 由于当事人均按照美团平台标示价格进行结算,未造成消费者多付价款,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做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6.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简要案情


2024年1月31日,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自己的网店中发布违法广告。该局于2024年3月7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该公司在自己经营的天猫商城网店对一款防脱育发洗发露的介绍中显示有“草本防脱、科学育发”,“赶走‘秃’然而来的烦恼”,“增发密发去屑止痒控油蓬松无硅油”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产品具有防脱增发育发功效的证明,以及客户使用后防脱育发效果的凭证,其产品广告中使用的是虚构、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


当事人的利用虚构产品功效发布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广告费用452元4倍的罚款,共计1808元人民币。


07.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卫生院购进中药制剂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简要案情


2024年3月7日,东兴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卫生院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院药房内银菊抗感颗粒中药制剂备案号与入库表显示的备案号不一致。该局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现场发现的银菊抗感颗粒备案号为“川药制备字Z20200804000”,该批制剂调出医疗机构为内江市某医院,批准文号为“川药制备字Z20200804001”。入库记录与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该药品的批准文号均为“川药制备字Z20200804001”,与现场发现的银菊抗感颗粒备案号不一致。


经溯源发现,上述制剂使用的备案号已于2023年5月16日作废并升级为“川药制备字Z20200804001”。内江市某医院在2023年7月24日后,仍使用作废的生产制剂备案号生产了银菊抗感颗粒制剂共5049盒。


当事人购进中药制剂未查验药品合格证及外包装备案号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购进药品未履行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1日,东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同时,内江市某医院使用与药监部门核准的制剂备案号不一致的备案号生产制剂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目前,东兴区市场监管局已将内江市某医院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移交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分局进行查处。


08.内江市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简要案情


2023年11月9日,威远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诊所日常检查中发现,药品拆零区有两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药品予以扣押,并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药品拆零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共两盒,分别为:


1.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清热散结片1盒(规格:72片/盒;有效期至2023.10),目前剩余55片;


2.浙江远力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瑞巴派特片1盒(规格:12片/盒;有效期至2023.04.26),目前剩余2片。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该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有效期的清热散结片(产品批号:211147)55片、瑞巴派特片(产品批号:21041602)2片;


2、并处罚款20000元。


09.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蔬菜销售点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


2023年9月7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威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某中学食堂使用的莎麦鸡精中,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甜蜜素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经查,2023年8月31日,当事人向某中学食堂配送了一件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莎麦鸡精,生产日期2023-01-03,销售价为360元/件,货值金额共计360元,违法所得3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东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陶丽萍
校对:毛佳莉
责编:郭扬
审核:彭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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