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7起典型案例
时间:2024-10-30 15:00:12 来源:大竹应急(海报作者:查晓美)今年以来,全省各地扎实开展“强安2024”监管执法行动,聚焦各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现对7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2023年12月21日,群众通过达州市12345政务热线电话举报大竹县周家镇某门市没有相关资质违规售卖烟花爆竹。2023年12月25日,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大竹县周家镇某门市进行核查群众举报时,发现该门市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依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门市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20500.00)元,并没收门市内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和非法经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叁拾(5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2月7日,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大竹县石河镇某烟花爆竹门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许可证核定储量190箱,实际储量312箱)。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门市将超量的烟花爆竹退回到批发公司仓库、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2月7日,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大竹县双拱镇某烟花爆竹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许可证核定储量70箱,实际储量156箱)。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门市将超量的烟花爆竹退回到批发公司仓库、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2月7日,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大竹县石河镇某烟花爆竹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许可证核定储量100箱,实际储量194箱)。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将超量的烟花爆竹退回到批发公司仓库、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2月27日,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大竹县周家镇某烟花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烟花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合格产品和非正规渠道产品)。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与其没收非法财物(烟花店内存储的不合格和非正规渠道的烟花爆竹产品)、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95元(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4月25日,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大竹县高明镇某烟花爆竹门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店变更零售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4年4月25日,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大竹县观音镇白坝乡某烟花爆竹门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店变更零售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编辑: | 罗宇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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